日本的统治结构若省略掉“天皇”就无法陈述。自从日本这个国家诞生以来,天皇就一直位居国家“象征”的地位而延续至今。但是除了古代之外,几乎没有一位天皇直接且具体地统治过国家,掌握政治的人,实际上不是贵族就是以武家为中心的幕府。到了近代,施行所谓的“明治宪法”以后,天皇虽然成为宪法上的统治者,但政治制度却采用“议院内阁制”,政治的责任由政府承担。
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以后,在麦克阿瑟司令部的主导下宪法被修改,1947年5月3日新宪法开始施行。在这部新宪法中,主权者天皇变成了“国民”。但是宪法第1条明文规定天皇是“日本国家的象征、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”;宪法第6条也明文记载天皇得以行使总理大臣、最高法院长官的任命权;在第7条中更赋于天皇行使下列10项国事行为的权力:①修改宪法,公布法律、条约;②召集国会;③解散众议院;④公告选举;⑤任免与认证国务大臣;⑥实施大赦;⑦授予荣典;⑧认证批准书、外交文书;⑨接受外国大使、公使;⑩执行仪式,但每一项都必须得到内阁的建议和承认才能够付诸实施,所以实际上天皇根本没有什么权力,恢复到原本传统的“天皇制”的状态。“权威”(天皇)与“权力”(政府)同时发挥功能是日本统治结构的一大特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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